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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发布日期:2015-03-08 浏览次数:1787
第一章 总则
本组织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义工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义工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本组织的形象、荣誉和利益。本组织管理人员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本组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促使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本组织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管理人员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具有积极投身于本组织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二条 管理人员应能够正确处理义工工作和自身工作或学习的关系,做到义工工作和自身工作或学习两不误。本组织从不鼓励管理人员为义工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工作或学习。 
第三条 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管理人员的职责及纪律
第四条 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本组织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
  指导思想;
(二)管理人员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管理人员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管理人员应与本组织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
 议。管理人员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
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 
(四)管理人员应当关注本组织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诚恳地指出本组织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协会
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纪律 
(一)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组织的章程、制度等; 
(二)管理人员应服从本组织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本组织协会做
出的一切决定; 
(三)管理人员应维护本组织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全组织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人员任免的权限
第六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义工代表大会,协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具有任用、调配、罢免
各管理人员的权力。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本组织的人事管理和监督考核的职能部门,具有监督考核管理人员、检举个别管理
人员错误行为的职权和相关人事安排的建议权。 

第五章 管理人员任用
第八条 本组织各管理人员实行选拔制。协会面向全体义工以公开招聘、提名、自荐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各岗位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一年。
第九条 本组织管理人员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本组织全体义工公示,自觉接受全体义工的监督。 
 
第六章 管理人员调配
第十条 本组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协会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
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干事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
另一种是协会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管理人员工作。 
(一)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协会经研究决定后,
  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 
(二)协会在直接调配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章 管理人员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在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应及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违反《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章程》 
(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管理人员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管理人员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本组织的良好形象; 
(五)管理人员不专心为协会出谋向策,另外担任同等性质社团组织的主要领导;
(六)应当进行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罢免的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应很好地履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一旦发现个别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发生,应及
时地向协会汇报,随及展开相应的调查,并最终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协会在接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书面汇报后,应主动与该管理人员进行组织谈话,进一步确定相关情况。
若情况属实,协会应在一周内提出该管理人员的罢免及相关接任人的调配方案。
(三)协会将人力资源部的书面报告和新的人事调整方案,在协会上进行通报。与会人员经过民主讨论批准
后,该管理人员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四)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协会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八章 管理人员辞职
第十四条 在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协会书面申请辞职,经协会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义工工作和自身工作或学习的关系的;
(三)无法履行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现任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协会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辞
职的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