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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3-08 浏览次数:13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简称爱心义工。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LUFENG VOLUHTEERS,缩写为LV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各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无私奉献、服务社会、共建、共享文明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陆丰市文明办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陆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陆丰市东海镇月桂东路八巷1号;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陆丰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改善社会风气,致力于搭建爱心平台,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 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公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 提供业余时间,不计报酬;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孤寡老人等服务活动,疑聚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质为社会弱势群体等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五) 维护和代表义工组织及义工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义工服务的法制建设,为义工服务创造良好的
社会环境;
(六) 统一制定城乡义工组织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七) 协助政府整合优化义工工作资源,规划各个时期义工活动,指导并协调各义工组织开展工作,
组织举办大型义工活动;
(八) 培养、培训义工和义工管理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两种。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单位(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单位(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
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发给会员证;
注册登记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1寸彩色近期照片,入会后将获得唯一的注册编号,注册号在
义工服务证和挂牌上标明并记录在义工本人的注册档案中,组织对义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未征得会
员的同意不得公开会员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义工服务;
(四) 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自愿奉献个人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
(六)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七) 凡年满16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可在监护人
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 参加入会培训和三次以上本会组织的活动后,由本会核发义工服务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七)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八)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九) 单位(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回复。会员一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证公告作废
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 单位(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推行工作的时间登记制度,会员与义工工作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每年根据会员进行
义务的时间,表现,成效进行年度审查、评优。按本人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会员向本会提出活动的建议与策划,经本会批准及授权后,可用本会的名义组织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本会名义进行私利性活动或宗教活动,不得私自以本会义工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义工推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六)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
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义工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陆丰市民政局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义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义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四)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团体)会员为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理事副会长由其单位(团体)委派出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用无
记名投票方式(未能到场的可授权表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
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
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 十 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
可连聘、连任。
           捐赠 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万元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
捐赠30 万元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万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本会还会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担任荣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由法人代表从理事中提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义工代表大会2/3以上义工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
秘书长担任团体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
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的职权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规划本会发展思路及方向并交理事会决定;
      (五) 推动本会健康持续发展;
      (六) 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事务;
      (七)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会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八)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同意;
    (四)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利息;
      (五) 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六) 会员自愿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范围内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 十 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
及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五 十 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陆丰市爱心义工协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